--原载国际经济合作杂志,2001-9
对外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是劳务合作业务经营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约束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和外方雇主双方责任、义务和体现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书,外派劳务合同一旦出现疏漏,既会给经营公司带来损失,又会使我方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必须十分重视对外劳务合作合同中可能出现的疏漏问题, 采取切实措施严加防范。
外派劳务回头涉及多方面的内容,且由于所到国家和项目不同,内容亦略有区别, 但主要内容应包括外经贸部1996年2月13日 《关于印发〈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 的通知}》( [ 1996]外经贸合发第105号)文规定的18个方面的条款:从事的工作、工作地点、雇佣期、法律手续、工资、国际旅费、交通、工作日和工作时间、节假日和带薪休假、加班、工作条件、食宿、劳保、保险、工伤/亡及病故、税金仲裁等。对这些内容都应有明确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要逐字逐句仔细琢磨、反复推敲,做到严明、 准确,切勿漏项或含糊其词。
总结以往签订外派劳务合同中的经验教训,笔者认为应特别在以下几个方面反复斟酌,认真推敲,力求做到滴水不漏。
一、工作时间、工资、加班费、汇率及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不能缺项
劳务人员的每周工作日、每日的工作时间,应按所在国劳动法的规定,明确写入劳务合同。工资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国法律规定的同行业、同工种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最低工资。如我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了协调价格,应按协调价格执行。如果雇主要求劳务人员超时工作或节、假日加班,应按所在国有关法律规定限定加班时间,并支付加班费。工资、加班费、伙食非、预付零花钱等费用,应以美元或汇率相对稳定的外币计算和支付,并在合同中规定支付的起止日期和支付方式。
如果合同中这些方面有缺项,往往会让雇主有孔子可钻,引起劳资纠纷。如有的雇主明知当地货币一路贬值,却仍主张以当地币支付费用,但又不规定因汇率变化造成我方人员经济利益受损时的补偿;有的雇主在当地币贬值的情况下,提出原先的美元定额工资要用当地币折算,企图增加劳务人员的定额量;还有的雇主延期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但在合同中未规定利率补偿等。这些问题都会导致我方劳务人员利益受损。外派劳务合同对劳务人员工资、加班费等费用的计算,货币之间汇率的折算,都必须具体明确。对费用的支付,也必须规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汇至何银行何帐户等,以免中入圈套,给我方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二、劳务人员在境外的工作、生活条件须有具体和符合实际要求的内容规定
一份完善的外派劳务合同,对劳务人员在境外的工作环境、劳动保护、医疗、保险,以及住宿、膳食,包括由外方提供何种类型、何种场所、设施、用品等,都应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以往我们有的合同在这方面订得比较笼统和简单,以致我方劳务人员的工作、生活连一些最起码的条件都不能达到,直接影响劳务人员的思想情绪和工作的稳定。为此,合同应对上述问题作具体的安排,如生活方面涉及的住房面积、床上用品、厨房用具、用电用水等,都必须有明确的、甚至量化的标准。如果有的内容过多过细,可以列入合同附件,但绝不可马虎迁就,简单从事。
三、人员派遣条款要有外方拖延或取消派遣的处理办法
以往有的外派劳务合同,在人员派遣条款中往往只规定所派遣人员的数量、工种、技术要求、工作期限等,而对派遣时间不作规定,更没有提出外方在派遣时间变更或取消派遣时所承担的责任和处理办法,因而在外方无限期拖延派遣或取消派遣时,我方人员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前期费用和因误工、辞职等所受的经济损失无法得到补偿。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外派劳务合同应规定,在责任共担的原则基础上,派遣日期拖 延超过一定范围以及取消派遣时,外方需向 我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补偿费用。
四、对外方解雇我劳务人员应有明确合理的处理约定
有的外派劳务合同,只有在何种情况下 外方可以解雇我方人员的内容,而没有提出外方解雇我劳务人员的条件、处理程序和办法,导致使有些劳务人员在外方并没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被粗暴解雇。有的即便有理由,也因没有按一定程序处理而引起劳务人员不服,回国后与经营公司纠缠不休。为了堵塞这方面的漏洞,合同应明确规定外方在解雇我方人员时,必须有充足理由,并须征得我方同意,同时按照规定手续,出具有关材料,不得随意开除和遣返我劳务人员。
五、对因外方原因给我方造成的损害应明确其赔偿责任
由于外方的过失或违法、指挥不当而使我方和劳务人员造成损失时,外方理应赔偿我损失。但有的外派劳务合同没有列入此项 条款,致使出现严重后果时,处理问题无合同依据,也为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增加了难度。因此,必须将损害赔偿条款列入合同内容,责任者一方应向受损害方赔偿损失。
六、对违约责任和违约金支付的规定必须清楚明确
过去我们所签的外派劳务合同,有时因为怕伤了与客户的和气,有时因为双方合作在信用上有一定基础,于是没有把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支付作为外派劳务合同的必要条款。但如果出现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就往往陷于被动地位。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在合同中清楚明确地规定,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七、要商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无效时的仲裁事宜
在对外劳务合作过程中,我方与外方在 某些问题上难免会发生争议,这种争议一般 可采取协商的办法加以解决口但有些重大问 题在经协商无效时,须求助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而有的外派劳务合同缺少此项条款。一旦发生问题就会出现扯皮现象,造成打不完的官司。解决的办法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仲裁事宜,对重大问题协商无效时,提交指定的仲裁机构裁决,争议一经裁决,双方必须忠实履行。
八、在合同签署、生效、终止等方面都要认真斟酌
在合同的签署和生效期限上,以往我们常常以签署日期作为生效期。这种作法在人员待派时间较长、尚未出境便出现问题时,处理上会遇到一些矛盾。因此,一般来讲,合同生效应自派遣人员出国出境之日起,而失效应至派遣人员返回原居住国,帐目完全结清之日止。关于合同的终止问题,应申明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合同不能继续执行,这时外方雇主有权终止合同,但应负担劳务人员从工作现场归国的旅费。